2018年开几届人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为“选举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等同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的原则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因此市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目前各地实施的选举法配套文件以及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方法,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一般程序如下: 根据当地总人口数和基层代表名额的规定,计算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确定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将本级人大代表的名单报送同级党委会批复;
经县委同意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县级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并制定代表名录;
代表名录由中共县委党办、组织部会同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共同审核;
确定代表名额后,县人民政府将代表名录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代表人选后,按规定将正式代表名单上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