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6陪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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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下列生育假: 一、女职工 1.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休假不少于15天; 2. 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休假30天; 3.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休假90天。 二、男职工 1. 保护生育能力的,配偶怀孕后至分娩前,每年增加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护理假15天; 2. 照顾产妇的,配偶分娩后1年内,每年增加育儿假10天。

同时,对晚育的男女双方各奖励80天的假期。 三、独生子女父母 男方按照《条例》规定休息休假的同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休假天数累计达到原单位全年班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费。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每人发放现金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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