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6陪产假多少天?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4年9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老年人安排适宜的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超过规定年龄仍在工作的低龄老年人,在工种、岗位、强度等方面应给予特殊照顾;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继续务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作时间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发给同等工作岗位年轻人的基本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所发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条例》规定,子女必须依法给付老年人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得苛求老年人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内的生活开支和教育的费用。老年人要求子女给老人提供住房,或者要求子女帮忙购置家用器具、交通工具的,子女亦应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