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还有晚育假吗?
我们公司就在前段时间,给一位女员工申请了生育津贴和晚育假,但是被社保局以“超生”为由拒绝支付。 当时这位员工在孕期体检的时候被查出患有肝炎,医生建议生产时提前剖腹以免危及母子生命安全。于是孕妇在生产时选择了剖腹产手术,并在产后向公司请了半年假期(包含产假及哺乳假)。但在休假期间,公司仍然正常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
半年后,员工返回公司上班并提出申请,要求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以及迟延复工的补偿等费用。公司经核实后认为员工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于是为该员工办理了报销手续并且拿到了社保支付的生育津贴。 但接下来公司向人力部门提交的申请补领生育津贴的申报材料却被退回,理由是该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已经由医保中心全额支付,但报销材料中却发现有一份复印件上盖着“不予支付”的章。
经与经办人员沟通后得知,因为申报生育津贴时需同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而计划生育证明中明确写明该员工属于“计划外生育”,因此被拒收。随后公司又重新收集资料准备再次申报,但又遇到同样的情形而被拒绝受理。经咨询计生部门后被告知,由于该员工是特殊情况的急诊手术,不属于计划内生育,但需要办理延期办理准生证。于是公司迅速为员工补办了延期手续,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领生育津贴。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补发该员工的生育津贴,并指令银行立即划拨。
虽然国家取消了晚育假,但女职工因特殊病情需采取剖宫产分娩方法的,可在医疗终结后申请工伤认定,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职工的,可按规定享受工伤津贴和护理费;未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常规的产前检查费用,同时可享受正常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