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律所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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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税收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个人的所得,均为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九项所称偶然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合并,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律师个人取得的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税,其他项目并入“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计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第三十三款还规定,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取得投资收益,凡投资期间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规定且出资未逾五年不予免税。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准予税前提取,但必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一)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二)财产保险赔款;

(三)债权损失;

(四)逾期债券损失;

(五)坏账损失;

(六)存货损失;

(七)营业外支出中的罚款、赔偿、赞助等支出。

第六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的应税项目,不予退税或者抵扣税款: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性罚款;

(三)债务重组损失;

(四)企业基于投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企业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利计算方法如下: 年利率=36%-24%=12%(超过法定最高限,不认可) 实际利率=【1+(1+12%)^n】/n (公式中n代表逾期年限,利率按复利计算)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在申报时不能全部在税前扣除,需报主管税务局审批后才能确认是否能税前扣除。所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最终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还需要等待当地税务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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