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为什么查税?
这事得分开看,税收和税务是两个概念。 税收是一个中性词语,意味着国家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分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分配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取决于分配的方式(税率、税基、抵扣等)是否合理,以及公共产品本身的供给效率如何。
税务部门则是执行税收分配的机关,有稽查征税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公权力的组成部分,自然没有好坏之分,但有滥用之嫌。 “税务”一词则带有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两个含义。比如A对B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做了相应处理,在报请税务部门批准之后,形成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又比如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存在偷漏税情况,做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里的税务,实际指的是与税收有关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有待商榷。 但是!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执法”“监管”。这两个词其实是有区别的,“监督和管理”更偏向管理或者服务的性质,而“执法”则偏重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强制力保障。简言之,监管是职责,而执法是权利(注意不是权力,这是两个概念)。
回到题目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郭亮在答记者问的时候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今年(2017)我们开展了专项行动,是对过往的查补税款进行梳理和集中处理....”所以这是一项行动,而非立法或者司法活动。那么既然是行为,就有其对应的主体——纳税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显然有一些企业被检查了,有一些企业没有被检查。为什么?是因为纳税情况不同吗?不一定。有可能只是由于监管者的工作重心所至。当然,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某些企业虽然依法纳税了,但是存在着需要调整的地方,因此也需要接受审查。
这种行为并不是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也不是所有的税务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才需要有一个外部力量来进行纠偏。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查税无疑是一种治理手段。但是,如果以治理为出发点,那是不是一切就够了?恐怕未必如此。因为还有一种可能性存在:就是税务部门并不遵守法律规定,他们越权、恣意,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程序来制约他们的这些行为。否则,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