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晚婚假几天?
根据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下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男方享受陪产假(共计15天) 。
延长生育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但不包括九类特殊情况下的假期: (一)妊娠不满十四周流产的;(二)妊娠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三)分娩前妊娠不足二十四周的;(四)因医学上认为不宜保留胎儿的;
(五) 在外地就医,需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所患疾病、治疗情况和病历资料复印件;
(六) 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生育的;
(七) 从事地下采矿劳动的;
(八) 在海洋水下作业和在高空作业,以及接触有毒物质或者伴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过程中,所患职业病的;
(九)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休假的。
另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婚前怀孕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天的产假。 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