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中学在哪?
2015年6月25日,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运河高级中学教学设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通州区水利局在运河西岸堤防进行开槽施工时,因未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运送教学设备的船只在穿越河道时被淹,造成原告价值约51万元的电子设备全部损坏。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朱益龙告诉记者,涉案的南通市通州区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运河”)段素有“北方水城”之称。作为南北运河的重要节点,运河水运繁忙,往来船只不断。
然而,在运河沿岸还有大量农田、鱼塘以及居民小区。在这样一片土地上,如何确保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不受影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案中,通水局的施工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财产损失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