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幼儿园的手续好办吗?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一)设置保教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办园基本标准,在所辖村、居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居住区地形地势等条件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幼儿园、托儿所的设置数量、分布和规模。
设区市级和县级以上文化(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审批文化(文物)系统的幼儿园。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由群众或社会组织兴办的保育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设在街道的托幼机构的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乡镇幼儿园、托儿所的设置。
(三)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文化(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托儿所进行设置评价、检查。
在城镇地区建设住宅小区、搬迁居民点的居民点,新建、迁建、扩建、拆除的幼儿园、托儿所,开发建设单位、迁建或拆迁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审批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设置标准。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社区提供场地、经费和其他物质设施。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