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险可以不交吗?
不可以,根据《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学校积极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便学生参保及就医。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学校负责组织宣传参保政策、代收代缴参保费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工作。
在校学生参保后,从缴费次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为1个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放假或因病休学的,享受待遇期限延续到毕业当年8月31日。因此,学生在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前因病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