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陪产假多少天2016?
在2015年11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取消晚婚假,延长生育假至98天,并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条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不得因女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集体宿舍,导致女方的工资待遇降低。 同时,《条例》还规定,职工享受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假期以及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工资和福利。
《条例》明确,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发证之日起至其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六十元,并由所在单位按时足额予以发放。
根据《条例》,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当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减少。《条例》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一百五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