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2018年底薪多少?
作为在咸安待了四年的小镇青年,想就这个问题谈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讨论这个问题的本质,就要先弄清楚两个概念,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另一个是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有下限,而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则有上限;但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划重点)
一、关于最低工资 据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最低薪资,但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赋予地方劳动部门的权限,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所以,当我们要探讨一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时,一定要看清楚颁布的文件的名称和文件签发的时间,因为这是影响薪资水平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二、关于生活费用 前面说到最低工资是有下限的,那么什么是生活的费用呢?所谓“基本生活费用”就是一个衡量居民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支出程度的指标,体现的是维持基本生存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因而也就是一个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开支项目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数额。它包括食品、衣着、交通通信、住房、家庭设备用品、医疗保健、文教娱乐等7大类、500个品种。 所以,了解以上两点之后,就可以得出结论—— 最低工资标准反映的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的最低收入,低于此标准,则构成欠薪; 而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则体现了城镇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支出水平。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相当严重,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在不同区域间比较最低工资标准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给劳动者以有力的法律保护,并不是为了挑企业的刺儿。所以我们再来看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应该向下面这样问—— 在现在的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正规企业来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案当然是不能。如果连最低工资都发不到的话,显然已经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