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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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自甘风险】 从事高空作业、地下作业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未经必要处理和安全教育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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