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有什么条件?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的园长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教师资格和条件,具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幼儿园应当建立合理的每日生活制度。幼儿每日的户外游戏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应该有独立的园舍和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应当设置相应的幼儿园。城市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农村乡、镇、村应当设置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