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纪检委书记厉害吗?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纪委书记,对于上级纪委来说,是下级纪委的领导成员;对于同级党委来说,是党委领导成员之一;对于下级来说,则是上级纪委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这些不同位置赋予了纪委书记在党内监督工作中拥有多重权力。
作为下级纪委的领导成员,其当然可以行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依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或追查有关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保障党员的权利。
作为同级党委的成员之一,应享有《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所赋予的同级党委成员的各项权利,可以参与同级党委的工作。主要包括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有关教育和培训;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员认为党组织、党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另外,作为同级党委的成员,对于本部门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应该根据情况参与决策。
作为上级纪委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内的各级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关的其他工作。据此,纪委书记在派出他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与派出其所在单位党委的纪委同等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