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一般纳税人吗?
学校分为公立和民办两类。公立学校分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中学、中专、技校、特殊学校、高等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的上述教育机构。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注册的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及职业中学、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经省级及以上教育或人事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党校和行政学院。对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的技术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技师学院,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供的技术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017年1月1日后设立的技师学院,提供技术教育服务自受理之日次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上述教育机构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执行。2019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从事学历教育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对其从事学历教育的收入,自首次享受政策起始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2、学校将房产、土地用于教育教学之外的商业用途,例如出租、转让等,应按照房产、土地和相关经营内容缴纳增值税。
3、各级各类学校和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对学生确认注册后实际发生并取得收入的食宿费、电脑培训费、证书费、体检费等,不属于“对境外学生提供培训及其他教育服务”的免征范围,应按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补课费、课本费、班费(班团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外培训费、成人培训费、校服费免征增值税。学校将房产、土地出租,转、承包用于经营的取得收入应缴纳增值税。